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
(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一日,年月日由甲方攜回審閱)
旅客(以下稱甲方)
緊急聯絡人
旅行業(以下稱乙方)
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,依下列約定辦理。
本契約所謂國內旅遊,指在臺灣、澎湖、金門、馬祖及其他自由地區之我國疆域範圍內之旅遊。
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,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;本契約中未約定者,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與本契約有關之附件、廣告、宣傳文件、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。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。
第一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、宣傳文件、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。
未記載第一項內容或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、宣傳文件、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記載不符者,以最有利於旅客之內容為準。
未準時集合致未能出發且未能中途加入者,視為甲方任意解除契約;乙方得依第十二條請求損害賠償。
| 項目 | 方式 | 金額 / 時點 |
|---|---|---|
| 簽約訂金 | 現金/信用卡/轉帳/支票 | 新臺幣 元 |
| 尾款 | 現金/信用卡/轉帳/支票 | 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 |
除經雙方同意並記載於第三十二條,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減旅遊費用。
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怠於給付時,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;逾期仍未給付者,乙方得終止契約。甲方應依第十二條賠償;乙方如另有損害,並得請求賠償。
旅遊需甲方行為始能完成,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,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;逾期不為者,乙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賠償。
- 代辦證件行政規費
- 交通運輸費
- 餐飲費
- 住宿費(單人房補差額另計)
- 遊覽費用及門票
- 接送費
- 行李團體接送費及相關小費(依航空公司規定)
- 稅捐
- 服務費
- 保險費(責任與履約保證)
交通及遊覽費於簽約後如因主管機關或業者公布調整,應補退差額;年長者減免、兒童不佔床等如附件(報價單),未記載者甲方得請求如實退還差額。
- 非本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
- 個人費用:行李超重、飲料酒類、洗衣、電話、網路、私人交通、行程外陪購報酬、自由活動、個人醫療、房務服務小費、尋回遺失物等
- 未列入旅程之機票及相關費用
- 建議給予司機或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
- 甲方自行投保之旅行平安險
- 其他由乙方代辦代收之費用
乙方應於出發前說明各地區小費之狀況與約略金額。
未達人數時,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前 日(至少7日,未記載視為7日)通知解除;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者,乙方應賠償。
乙方解除後:①退還全部費用(得扣行政規費);②徵得同意改訂其他旅遊並移作費用,超出部分退還。
因乙方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成行,乙方應即通知並退還費用;怠於通知者,應賠償以全部旅遊費用計之違約金。
已通知者,依通知距出發日之天數賠償:41日↑5%;31–40日10%;21–30日20%;2–20日30%;前一日50%;當日後100%。甲方損害逾基準者,得請求實際損害。
甲方得於出發前解除,並繳交行政規費;賠償基準:41日↑5%;31–40日10%;21–30日20%;2–20日30%;前一日50%;出發日或開始後/未到者100%。
以旅遊費用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。乙方如證明所受損害超過基準,得請求實際損害。
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雙方之事由,任何一方得解除且不負賠償責任。乙方得扣已代繳行政規費及必要費用(憑證核實)後返還餘款;並應即通知並採取必要措施。
前往地區有危害旅客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財產安全之虞者,準用前條;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(不得逾5%)。
乙方代理辦理手續應妥慎保管甲方證件;遺失毀損應即補辦並賠償損害。甲方得隨時取回。
甲方於旅遊開始日前因故不能參加者,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;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因而增加費用由承受人負擔;減少費用甲方不得請求返還。應於接到通知後日內到乙方辦理承擔。
出發前乙方擬轉讓他旅行業,應經甲方書面同意;不同意者,甲方得解除並即時退還費用且得請求賠償。出發後始知轉讓者,乙方應賠償全部旅遊費用5%之違約金;另受損害得請求賠償。
旅程食宿交通遊覽等,應依本契約等級與內容辦理;除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一條情形,乙方不得變更。未達所定內容時,甲方得請求差額二倍之違約金;未提出差額說明者,至少為全部旅費5%。另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乙方應徵得同意繼續安排或安排返回;怠於安排時,甲方得自費搭乘相當等級交通返回,費用由乙方負擔。延誤期間食宿等必要費用由乙方負擔,並按(全部旅費÷總日數×延誤日數)計違約金(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以一日計)。返回時另應賠未完成旅程及出入交通費。
乙方途中故意棄置或留滯,除負擔食宿必要費、退還未完成旅程與交通費外,並賠(全部旅費÷日數×日數)×5 倍;重大過失3倍;過失1倍。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以一日計。甲方另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,乙方得為安全與利益變更旅程或更換食宿;增加費用不得向甲方收取,減少費用應退還。甲方不同意變更時,得終止並請求乙方墊付返程,於到達後以年利率% 償還。
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大眾運輸事故之損害,由該業者負責;乙方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處理。
中途離隊不得要求退費;惟乙方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。乙方並應協助安排脫隊後返程之住宿與交通(費用由甲方負擔)。未能及時參與行程視為放棄權利。
甲方怠於配合致影響後續行程而終止者,得請求乙方墊付返程,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;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;乙方得請求因該事由所受損害。
旅遊中甲方發生身體或財產事故時,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與處理;非可歸責於乙方者,所生費用由甲方負擔。
| 內容 | 勾選 / 金額 |
|---|---|
| 依法令規定 | 依法令規定 |
| 高於法令之投保額度 |
每一旅客意外死亡 新臺幣 元
因意外事故所致醫療費用 新臺幣 元
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 新臺幣 元
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 新臺幣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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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方未依規定投保者,於事故或不能履約,應以主管機關最低投保金額×3 倍作為賠償。出團前應告知保險公司與聯絡方式。
乙方不得臨時安排購物;經甲方要求或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特定場所購物如有價質不相當或瑕疵,甲方得於受領後一個月內請求乙方協助處理。
甲乙以誠信原則履約。乙方委託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,不得以未直接收費等為抗辯。
履約過程有爭議,乙方應主動協商。乙方申訴(客服)專線/電子信箱:。
乙方應自申訴起三個營業日內專人聯繫,十五日內妥適處理。協商不成,甲方得向主管機關、各級消保官/調解委員會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請調解;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,不得拒絕。
乙方為履約之目的,依法規蒐集、處理、傳輸及利用甲方個資。
未勾選視為不同意。乙方負有保密義務;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,應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(法定或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)。如發現個資外洩等,乙方應通報與通知甲方並採取必要措施。
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。因本契約涉訟,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;不得排除消保法第47條或民訴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之適用。
如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,除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外,其約定無效;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。
訂約人
甲方(旅客)
乙方(旅行業)
(本契約如係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組團而與旅客簽約者,下列各項免填)
(如未記載,以首次交付金額之日為簽約日期)
(如未記載,以甲方住(居)所地為簽約地點)